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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程序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消费税的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税款。

  三、关于纳税地点

  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纳税人的所在地与销售地不尽在同一地点的情况。对此,消费税税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交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交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关于报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方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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