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者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地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对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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