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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五)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1994年12月24日[94]财税字第095号通知)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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