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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退税额的计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生产企业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按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有进出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和委托出口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自产货物,免征消费税;其他生产企业即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税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因此,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

  (一)实行从价不定期率征收的

  出口应退消费税=出口应征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消费税税率

  (二)实行定额征收的

  出口应退消费税=出口应征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生产企业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下:

  1.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当期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其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小于50%的,其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1.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发生前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2.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发生前已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

(1)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民外汇牌价×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当期海关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税率)-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

当期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年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其绝对值≥本季度出口代×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小于50%的,其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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