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英国、卢森堡、葡萄牙、瑞典等实行了出口货物(免)税制度。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其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费用。第六条又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交纳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可见,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上一条通行的税收规则和做法,是一种国际惯例。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性质和特点使用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间接税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专项税收规定。首先,作为一种专项税收制度,它与其他间接税收不同。它虽是进出口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与进出口税收其他部分如关税有着根本的区别。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由税务机关负责实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并消除对跨国货物的重复征收税,而关税是由海关负责管理,它体现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权利,调节国内或区内货物的成本差异,保护本国或本区民族工业。一般地,政府几首对所有的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对政府非禁止货物免征关税,而出口货物退(免)税免征或退还的是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的间接税。其次,作为一项退免税政策,它与一般退(免)税政策不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一般是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种,退(免)税发生在出口环节,形式较单一,一般实行全额退税,而一般退免(减)税的税种既有间接税又有直接税,发生环节和减免形式较多,一般实行部分减免税。最后,作为一项鼓励和刺激出口创汇的手段,它与汇率补偿、出口财政补贴不同。汇率补偿是政府通过调整汇率使本币贬值,以刺激和鼓励产品出口的一种金融手段,汇率调整不仅影响出口,也影响进口,是一种双向调节,操作难度大,不易控制,影响面广;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税收手段,一般是单向调节即出口调节,操作相对简单,容易控制和利用。出口财政补贴属一种财政支出,它是一种直接财政支出,补贴实施的对象是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它不一定是以征税为前提,它对出口企业的氖成本(也包括税收成本)进行补偿,经济效益和核算较为明显,但违反了国际惯例和国际公平竞争,易遭到出口货物输入地政府的反倾销报复;而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实施的对象是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它以货物征税为前提,它只对出口货物的税金成本进行补偿,实施难度较少,因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不致于遭受货物输入地政府的贸易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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