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一)计退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有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办法。因此,出口应税消费税的货物,其出口退税计退依据为: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为应税消费品工厂销售价,即出口数量与购进单价的乘积;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出口数量。
(二)计算公式。
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货物
应退税的消费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价(或出口数量×购进单价)×消费税的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货物
应退税的消费税=工厂计算数量(或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税额
二、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
1.若外贸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2.若对库存销售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外贸出口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3.若外贸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当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此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4.若外贸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用于出口,其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1.进料加工前已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且以作价转售加工方式购回成品复出口的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金
其中: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金=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额
2.进料加工前已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且以委托加工方式收回成品复出口的,出口退税额=委托加工费×退税率
3.进料加工前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4.国内购料和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并收回成品出口方式下:
出口退税额=外购料件的应退税额+委托加工的应退税额
=料件的工厂销售额×退税率+加工费×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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