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流程
(一)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出口业务发生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整理汇总有关的凭证资料后,首先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利用计算机录入退税凭证资料的有关信息,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和软盘;其次,填写和打印有关退税表格;然后,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退税凭证资料表格装订成册退税单证;最后向主管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的外经贸部门申请稽核。
(二)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
主管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的外经贸部门,受理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申请后,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对其退税单证和数据进行稽核;发生疑问需要调查的,应发函或派人调查;经稽核无误的退各单证按内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证实有问题的退税单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批)
主管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已经稽核的退税单证后,按出口退税电子化要求和操作办法,对出口退税单证进行审核(批)。审核(批)中发生疑问需要调查的退税单证,应发函或派人进行调查,证实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经按函调规定进行调查的退税单证,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
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国税发[1998]84号)。
税务机关对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单证,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国税发[1998]84号)。
(四)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退库
主管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审核(批)无误的退税单证,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操作办法,打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有关印章后送达办理出口退税税款退库的国库(银行)。国库(银行)对收入退还书和有关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后,按照税款所属企业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办理退税款的划库手续。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申请、审核(批)和退库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发生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收集、整理、填写报和装订有关退税资料凭证和退税表格,形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单证。
实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先征后退”下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手续;然后,按规定的期限持退税单证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先征后退”下的退税审核。
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按月持退税单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和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和审批受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的征税机关,受理“先征后退”下生产企业退税单证后,先对退税单证进行审核,无误的退税单证,报县级(含县级)以上征税机关进行审批;然后退还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退库核批。
对“免抵退”下生产企业退税单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先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然后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或税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并在退税单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或税务管理部门审核的退税单证退还给生产企业。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退库核批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生产企业将已审批的退税单证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核批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之前,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办法要求利用计算机对退税单证有关信息进行对审,对无误的退税单证,打印收入退还书,然后送国库(银行)办理税款退库。
在“免抵退”管理办法下,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生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先报纺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或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电子信息认真复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联同申报表逐级下发到主管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征税的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单等材料后,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理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出口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退库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操作办法,对已核批的退税单证,打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有关印章后送达办理出口退税税款退库(银行)。国库(银行)对收入退还书和有关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后,按照税款所属企业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办理退税款的划库手续。
在上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及退库中,各级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应按规定发函或派人调查,对经证实有问题的退税单证,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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