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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退运(关)的程序和规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出口商品退运(关)的管理规定

  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出口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和原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凭以办理退运手续(汇传[1995]13号)。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和凡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发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后,发现出口货物已办理了出口退税,应办理已退税出口货物的税款返纳手续。对已退税款追缴入库的出口货物及未办理税款退税的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有关信息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向货物原报关地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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