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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业务的办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国税发[1994]031号)。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之前,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进行电子信息化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有关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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