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料加工业务备案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署监[1996]32号)。
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的办理
外销贸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或海关保税监管)进口材料、零部件转售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国税发[1994]031号)。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生产企业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8]116号)。
三、进料加工业务的电子化管理
出口企业应按出口退阁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进口料件逐笔录入计算机,以便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的办理和退税机关对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退税的审核。
退税部门应及时利用计算机录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国税发[199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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