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摘自《消费税条例》
(二)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应税消费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消费税条例》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消费税条例》
1、“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四)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摘自《消费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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