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石油化工企业,主要生产加工柴油、汽油等产品,在当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初国税稽查人员对我单位1999年度消费税进行专项检查时,对我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缴纳营业税)领用的柴油48吨、汽油26吨,要求交纳消费税,而我们认为该运输车队为本单位所属的内设机构,是否不应交纳消费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非应税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你单位运输车队领用的柴油、汽油产品属“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应按规定交纳消费税,因此以上税务稽查人员的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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