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目第二类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具体包括以下子目:
1.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眼睫笔、兰眼油、成套化妆品等等。其中,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小盒胭脂,均应按“香粉”征税。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
成套化妆品属征税范围,而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石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油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钻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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