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调整,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时,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
一、按照调整后的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规定的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为此白酒生产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反映的主要内容有:
1、分类核算各种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情况;
2、分类核算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生产领用数量、领用金额情况;
3、分类核算各生产车间完工的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数量情况;
4、分类核算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集资、广告、样品,以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应税酒的移送使用数量情况;
5、分类核算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生产产成品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
6、核算反映各种酒类产品出酒率情况;
7、核算反映生产、贮存、灌装过程中酒的挥发损耗率情况;
8、小酒厂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酒类企业购进的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实行查验制度。白酒产品消费税是按白酒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因此为防止纳税人用高税率原料生产申报低税率的酒类产品,企业购进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特别是低税率酿酒原材料,外购酒基、半成品酒入库时,应当通知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查验实物,与入库单、进货发票核对是否相符,不符的,对生产销售的酒按高税率计征消费税。
三、控制企业酒的损耗数量,测定一个酒的损耗率。企业酒的损耗率应控制在规定的损耗率之内,据实报损。超过部分,没有充分理由的,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防止企业隐瞒用自产酒类产品用于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不申报纳税。
四、正确测算白酒的生产数量。白酒生产方法有液态法和固态法两种,液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是生产95度原酒(酒精)作半成品入库;固态法生产白酒第一步生产55度至75度原酒(酒基)作半成品入库。第二步是用半成品原酒勾兑配制成各种浓度的商品酒。怎样计算商品酒(产成品酒)的数量,首先要计算出各种酒度的折算率,折算率是把高浓度酒勾兑配制成商品酒时不可缺少的计算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折算率=原酒酒度的重量%÷商品酒酒度的重量%×100%
然后依据折算率计算出生产白酒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商品白酒产量=原酒(酒基)数量×折算率
计算折算率时应注意,酒度的重量要查酒度、重量对照表。不能用原酒酒度除以勾兑后白酒酒度求折算率,因为酒度是酒水溶液中所含纯酒精的容量体积占的百分比,不能说明一个单位酒度的重量。
五、对酒类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已税酒及酒精抵扣消费税要进行结算,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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