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在移送使用的时候缴纳消费税。一般可以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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