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在地区税务机关有明确口径的,可以参照执行。
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