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由于产期销售周期和保管不善等原因,需要将产成品进行加工改造,期间发生的维修或改造费用是否属于资产损失?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资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三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以上业务属于对产品的再加工,不属于资产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