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加计扣除

2015-06-09 14:00     来源:山东国税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