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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问题(三)

2015-06-08 14: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1、 :纳税人的股东有两位,A股东认缴5.1亿注册资本,B股东认缴4.9亿注册资本。现在A股东的认缴资本已经到位,但B股东的认缴资本还未到位。2014年公司向A股东借款10亿元。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公司法目前对于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做具体规定,那么对于该函中的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是否直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未约定期限,是否可以认为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说只要资本未到位都不能扣除?

  :资本未缴足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2、 :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目前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而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请问,国税函〔2009〕98号所指的“开始经营之日”是否仍然按照国税函〔2003〕1239号,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与筹办期对应,按实际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

3、 :纳税人属于六大行业,2014年12月购进了一个单位价值低于100万专用于研发的设备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该固定资产A购进和投入使用都是在2014年12月,请问做一次性扣除是在2014年还是2015年?

  :在2014年。

4、 :纳税人是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满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栏“二十、企业职工总数”该如何确认?

  :没有具体口径的规定,可以参考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填写。

5、 :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哪一种优惠计算方法。如果纳税人在今年选择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明年可以改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吗?反过来,如果纳税人在今年选择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明年可以改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可以。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请问,纳税人2014年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50万元,会计上对此固定资产使用直线法,按五年计算折旧,每年有10万元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税法在申报的时候进行了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按税法一次性扣除50万元的50%确认还是按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10万元的50%确认?

  :按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10万元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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