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扣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又一次迎来了的税收政策红利。广州市C公司在2013年8月购置了一批电脑,会计上对电子设备按照3年进行折旧。广州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发现了该情况,及时向C企业介绍了新出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
据介绍,“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其中,三类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一是对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三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C企业2013年购置的这批电脑设备,能否享受这次税收政策红利?据C企业财务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六十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在2013年已经对这批电脑按照3年的折旧年限进行了计提折旧。
针对企业的情况,税收管理员详细解释:这批电脑单价均不超过5000元,符合本次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补充了这类情形的管理规定:对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现在可以将摊余折旧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针对C企业享受该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税收管理员答复: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另外,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