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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成本分录

2015-05-15 17:30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我是家纯外贸企业,货物出口了,但这批货物暂时未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我该如何做采购环节和确认成本的分录呢?暂估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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