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费,那么企业发生一年期以内的待摊费用是否可以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清算时是否在要做调整?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建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