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购进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请问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由于贵公司购进的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