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因此,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