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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2015-05-11 10: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单位处置车辆损失5600元,已结转营业外支出,年终汇算,能否不调增5600纳税所得额,是否要报备,要怎么报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贵司处置车辆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是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准备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建议贵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文件规定准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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