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检查后,在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边都告知一句话:“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调整有关账目”。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并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认为我们该补缴的税款都补缴了,至于账务处理的调整还有什么必要?正是因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形成企业以后年度多缴了税款,如果未及时发现,就会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在税收工作中确实遇到过这种情况,某市一工业企业在2011年4月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款被查补13.5万元,原因是上年购入一项价值60万元的无形资产,企业一次将其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企业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这种账务处理,造成当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4万元。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在法律上和合同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使用时限,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年期限进行摊销,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
企业每年应摊销额60万元/10=6万元。
201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6万元=54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25%=13.5万元。
2014年6月,税务人员再一次到该工业企业对其2011-201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账面上并没有无形资产的任何记载。检查的休息时间,和企业的经理了解才知道,企业该项无形资产并没有转让处理,企业仍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至于为何账面未记载他并不清楚具体原因。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才知道在2011年税务人员检查后,企业只是向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了检查中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处理。所以造成企业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对无形资产余额未进行摊销处理。
2011—2013年累计多计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10×3=18万元
2011—2013年累计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元×25%=4.5万元。
税务人员通过交流了解这些情况后,又对企业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账面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对,证实企业财务人员所说的情况属实。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当即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账务调整处理,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并将企业2011—2013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做抵扣处理,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这次检查不能发现这一问题,企业将累计多缴纳所得税税款54万元×25%=13.5万元。
企业在2011年4月税务机关检查后,正确的调账分录应该是:
1、调整多摊销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0
2、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5000
3、缴纳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4、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5000
5、2011年企业当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60000
贷:无形资产 60000
以后每年都是如此,直至9年后无形账面资产价值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企业财务人员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后,一定要按要求对账务进行正确的、及时的调整,减少税收损失,维护好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