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有无可以加速折旧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