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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2015-04-14 17: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问:我以前的住房被拆迁了,并接受了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需不需要缴纳契税?如何缴纳?

  河北地税答: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应如何确认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问: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应该如何确认?

  广州地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因此进一步明确: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税总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应该缴纳消费税。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所以企业进口葡萄酒应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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