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需要每年申请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139号)规定,当年新设立纳税人,并且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因此,企业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实行核定征收,同时企业情形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