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直接将慰问资金捐赠给村里的五保户,是否能以签名的花名册入账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笔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签名的花名册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