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近期因经营需要,向关联方转让境内股权,由于该股权升值空间有限,因此此次转让属于平价转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依情况而定。《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该项交易的平价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因此,如果该项交易的平价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你公司可以自行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