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由于只能准确核算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因此被认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14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2%,2014年取得各项收入总额2500万元,其中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2014年12月取得固定资产清理收入1000万元。在进行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取得的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应如何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2014年12月取得的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应全额并入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4年应税收入额=250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12%,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500×12%=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00×2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