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是外贸公司,由于欧元汇率持续下跌,我司有预收国外货款导致期末调汇出现很多的汇兑收益,请问一下这种预收账款产生的未实现的汇兑收益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所得税呢?还是做为递延收益?我们实际并没有收益如果要交所得税不是很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若你司上述汇兑收益不是因当期的收入所产生,不计入当期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