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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基金买卖、退休人员补充保险等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5-01-08 10: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1、普通企业买卖基金的价差收入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一般企业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属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
  2、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本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4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第14行的填报规定,(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3、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退休人员不在企业任职或受雇,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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