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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可能使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出局”

2015-01-08 10:0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收入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何为“总收入”,政策没有规定。
  新的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高新技术企业单独列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从收入指标、人员指标和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三方面要求企业填报,有利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
  其中“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须占到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九项收入,不仅包括营业外收入,还包括企业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等,因此范围远大于企业会计收入,分母收入总额越大,分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越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须倍加注意。
  笔者查阅了一些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度的申报资料,由于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一般都较大,很多有股权转让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都被扩大了,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不足60%。
  除了高新技术企业,最近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也有如此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很多人不理解“总收入”为什么要包括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入,笔者认为,要求这些类型企业的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入,是为了鼓励企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研发创新,而不是投资逐利。
  综上所述,新申报表的出台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巨大,可能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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