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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015-01-06 11: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不是自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应计入资产价值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二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用途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需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显然,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招待费不能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考核管理的需要,误以为业务招待费计入固定资产,就可以规避企业所得税法的限制调整,因此将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业务招待费计入其成本,既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又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就会产生已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和会计核算如何更正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的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招待支出,从广义上讲就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应在发生当期计入企业业务招待费中,统一计算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作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只能在发生当期按此规定作税前扣除。而会计核算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应按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其中计入在建工程(企业购建需要安装办公设备,购建期为2年)10万元、计入期间费用50万元。2009年销售收入9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6万元,其中计入在建工程6万元、计入期间费用60万元。2009年12月,该办公设备安装完毕,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总成本100万元(其中包含16万元业务招待费)。该企业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此项办公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企业所得税率25%。假定2012年6月对本例中计入固定资产的业务招待费作涉税及会计更正处理,并假定2008年~2010年均为盈利且超过业务招待费因素调整数,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为,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就2008年、2009年、2010年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中业务招待费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一)2008年
  由于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调增2008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并调减利润总额10万元。而2008年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60×60%与6000×0.5%选取小者,即30万元。2008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30万元,其中,由在建工程中调增业务招待费10万元。因此,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调整,前后相抵后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专项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企业A类申报表为例),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五行管理费用调整增加10万元,第十行营业利润、第十三行利润总额调整减少10万元,第十四行利润总额调整增加10万元。当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二十七行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第二十六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也要相应调整。以下2009年、2010年比照专项申报,此处不再赘述。
  (二)2009年
  由于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调增2009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并调减利润总额6万元。而2009年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限额66×60%与9000×0.5%选取小者,即39.6万元。2009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26.4万元,其中,在建工程中调增业务招待费6×26.4÷66=2.4(万元)。因此,在建工程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调整,前后相抵后调减2009年企业所得税(6-2.4)×25%=0.9(万元)。
  (三)2010年
  由于固定资产中业务招待费16万元而使2010年多计折旧费3.04万元(16×0.95÷5),因此,调减2010年管理费用(折旧费),调增利润总额3.04万元,并最终调增企业所得税0.76万元(3.04×25%)。
  会计处理
  本案例应按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2012年6月分录如下:
  (一)2008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8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00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8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00借:盈余公积(企业按10%计提法定公积金,5%计提任意公积金) 15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
  (二)2009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0000贷:固定资产 6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所得税费用 9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1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所得税费用 9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9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0000借:盈余公积 76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650。
  (三)2010年度
  借:累计折旧 30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管理费用(折旧费) 304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所得税费用 76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6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管理费用(折旧费) 304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年所得税费用 760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8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420
  贷:盈余公积 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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