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经常会需要支付客户或员工一些赔偿款,那么,这些赔偿支出可否税前扣除呢?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
第一,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二,企业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一次性补偿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