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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却要分红的纳税处理

2014-12-17 16: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一个公司从2010年被新股东收购,当年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但该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于是多年来,每年都把当年产生的利润给分光了,结果造成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却年年分很多股红给投资方,这样做有可以吗?
  还有就是所得税交的少,计算分配股红的利润大于上交所得税基数,这样会不会被要求按分红基数去补税?
  如果一个公司实际分配股东股红大于股东按占股比例应分股红,是否风险很大?
  回复:
  上述问题咨询了同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
  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亏损是不能分红的。如果分红股东应如数退回企业。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你们每年实现利润后,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提取有关公积金后才能用于分配。
  ②另外,股东应该是依据会计利润来分红的。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出来的。这两个数据目的不同,所以用途不同。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大于或者小于会计利润。所以,税务部门不能以会计利润为准征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没有舞弊行为,即使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部门也不能武断地依据会计利润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经验判断,你们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确有纳税风险。
  ③至于你们股东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在公司法上是允许的。
  但在所得税处理上,如果都是企业法人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纳税处理问题,在总局层面尚未对此种行为有明确答复,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答复,仍然符合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免税收入。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如果有自然人股东成分,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解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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