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那缴纳社保产生滞纳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3.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为税收滞纳金,社会保险部门对延期缴纳社保费加收的滞纳金没有不得扣除的规定。
参照《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48、海关滞报金、海关增值税缓息能否税前扣除?
海关滞报金不能税前扣除,海关增值税缓息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