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现要将单位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重新在这块地上建造商业写字楼部分出售,部分自用。
请问我单位是要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将拆除固定资产房屋的价值作为商业写字楼的开发成本?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原有建筑物推倒重置建造商业写字楼,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商业资产计税成本处理,不作为财产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