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因此,企业所得税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单位课征的一种税。因此,世界各国制定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法都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既不存在所有制的差别,也不存在地区、行业和经营形式的差别。
(二)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经过两步“利改税”后,国家和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机制问题。因此,改革、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必须解决上述矛盾,走“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路子,以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活力,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三)兼顾我国实际,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
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通行的做法是,对纳入本国税收管辖的企业,不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按照统一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法征税。原企业所得税在立法上。
(四)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
主要体现在: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为了照顾中小型企业的负担能力,设计了27%和18%两档暂行照顾性税率;在所得税前列支问题上,参照国际惯例,对扣除范围、列支项目和标准作了简明而又具体的会计规定;此外,对各类企业的具体征税办法也更加规范了。
税收制度设计得合理与否,不仅影响企业负担和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企业的竞争条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关系到能否以法制形式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