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无偿转让股权,没有做资产损失,相对应的是接受股权企业无偿受让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无偿受让股权,属于接受捐赠,应确认应税收入。
无偿受让政策简单,但操作较难,企业难以承担税款,原因如下:
1、股权转让不以营利为目的
上述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中小企业,均不是以投资为主业,其与关联企业间频繁地股权转让,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转让或虽形式上为有偿,实际无须支付对价,很多只是在工商登记上改个名字,都没有进行账务处理。正因为此,企业根本没有想到涉及纳税问题,由此产生税收风险。至于其背后涉及什么利益,税务机关难以知晓。
2、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
上述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中小企业,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无法干预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也未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只是在工商登记上挂个名字,并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企业认为其只是投资方的指令下将股权从左手倒到右手,至于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有的企业解释说其投资方(法人或者自然人)投资了很多企业,不想露富,因此将股权转让给被检查企业作为投资方;有的企业解释说相关政策规定投资方不能投资某种企业,因此将股权转让给被检查企业作为投资方等等;还有企业表示只是听从命令,内幕并不清楚。由于投资方可能是个人、可能是外地企业,税务机关难以查证,且即使企业表示转让没有任何理由,税务机关也不能强制其解释。
3、没有经济利益流入。
上述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中小企业,无论转让还是接受股权,均无经济利益流入。虽然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但如上所述,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也没有处置权,因此难以从转让或接受股权行为中获得利益。虽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中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确实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企业难以承担税款。
类似情况企业不少,多为中小企业,有些甚至是小微企业,收入少、利润少、资产少、人员少、注册资本少,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要求,无力承担税款。征,征不上来,是执法风险;不征,政策明确你不征,更是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