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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12-16 13:44     来源:中国会计网     
  股权投资收益在投资企业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这是实务工作中的难点。笔者以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题四第5问为例,对股权投资收益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如下,也借此提醒考生要注意考题中预设的“陷阱”和干扰项,全面掌握好相关知识,才能不被考题所“迷惑”。
  考试原题
  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1~4,6~12及相关要解答的问题省略)
  5.“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税后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其中有17万元系被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额)。
  股权投资收益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要点
  要点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项目之一。
  要点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四:明确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上述免税收入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要点五:上述免税收入免税的理论。1.免税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依照税制理论,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理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所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2.上述收入免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法中立原则。
  由于股息、红利本身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出现对同一经济所得重复征税。在投资层级多的情况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比较严重。因此,消除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企业经营活动、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的情况相类似,其作为免税收入的原因也是要消除对已征税的居民企业分配给上述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要点六: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除25%的基准税率外,还有15%和20%的优惠税率;而且对一些特定项目的所得,税法还给予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采用免税法处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意味着国家放弃了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而形成的税收收入,即税法上视同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适用了相同的税率,不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差异而补交或抵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要点七: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问题。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因此对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
  要点八: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问题。该要点主要指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当然,文件中的“外国投资者”(含视同对待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厘定其所在国、所在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之间的关系,如果签署有优惠税率,就应该执行优惠税率。
  要点九:要正确确认相关主体,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为法人企业时,存在股权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免问题;若被投资企业向中国籍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由于主体变更,个人投资者是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籍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按照现行规定,外国籍个人投资者在中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试题解答和分析
  在试题业务5中,该公司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纯粹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上市公司,这样就不存在甄别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连续持有股票期限是否超过了12个月的问题,所以,该企业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是满足免税条件的,应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题目中,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括弧中17万元系被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额的说明都是“陷阱”和干扰项。前者在上文“要点六: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问题”中进行了论述,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全额免税的,不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额形成的纳税额进行补交。后者的情况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政策较为相似,但该公司和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为居民企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向外国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问题,所以,要正确进行判别,不可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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