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未明确规定对批准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当年能否改为查账征收。个人理解: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度预缴,且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因此,如果纳税人认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后,改变为查账征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项规定,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当年度即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这个重新鉴定工作既包括对纳税人核定情况的鉴定,也包括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如果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当年度即按查账方式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