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及办理条件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 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文件规定:
(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购买专用设备的增值税可直接抵扣,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 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购买的设备应分别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目录通知》(财税〔2008〕 115号)文件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及《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要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所需资料
企业应在申报前(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除了优惠申请报告和备案表,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可抵免的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额等。
2.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6.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7.逐年结转抵免应纳所得税额明细表;
8.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四、流程图
(一)年度中间备案方式
(二)年终备案方式
五、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主表中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中第41至第43行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 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 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受理时间及方式
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受理。
七、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综合窗口受理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4、税政部门审核
5、办税服务厅送达
6、信息操作
7、资料归档
八、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备案即可。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监督及服务评价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