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C公司是一家央企, 20l2年度,该公司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了一名员工个人为取得学位而报读MBA的学费,共计83000.00元。在税收评定中,税务机关解释职工教育经费这一科目列支的是与职工的教育培训相关的各类费用,其开支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求C公司就该部分费用,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2075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解析: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该文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由于这笔学费系职工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