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某2013年6月新办企业,注册资本400万元,当年到位275万元,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向银行借款125万元,次年1月投资者投资到位,该企业因此支付2013年借款利息2.604万元,当年企业无其他借款发生。在20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财务将借款利息全额税前扣除,税务人员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