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对于“私车公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在理论上和文件上都颇有争议。在税务检查中, “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都容易产生税企矛盾。
如果我们从会计的角度看“私车公用”,其实它的实质是一个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问题。假设我们租入一台生产设备,明显该设备的租金以及后续使用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汽车与其他固定资产相比,其“流动性”和功能都不同,其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这是“私车公用”税务处理争议之所在。
对于“私车公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可以作为依据时,应当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出发,对涉及的费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以此作为相应处理的依据。
在相关凭证真实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对“私车公用”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一、区分出租方的主体资格
首先要判断出租方的主体资格。如果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比如汽车租赁公司)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因为是外部交易,在有相关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的证明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一般允许企业扣除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所以,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选择向汽车租赁公司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等租赁车辆,这样相关费用容易跟员工个人消费区分开来。
二、区分是否有租赁性质
如果租赁是在企业与所有者或员工内部进行的,而且往往是以企业承担后续费用的方式签订零租合同,对此,在判断其是否有租赁性质时,要注意租赁合同或协议只有形式上的证明作用,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在作实质性判断时,企业有义务证明所报销的费用确实是因为企业使用车辆而发生的,而不是承担了不属于企业的个人消费。
首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如果个人将车辆租给企业后,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使用,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此种情况下,应该认为相关费用确属企业发生,应该允许扣除。如果个人只是将车辆偶尔用于公司的,比如接送一下客户之类的,那么发生的“共用性”费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对这部分“共用性”的花费,宜作为企业对员工的补贴支出。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车使用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区分发生的不同性质的费用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基于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辆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可以扣除;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这些费用是租不租都会发生的,应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最后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车辆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况、报销的凭据,判断企业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油耗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要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