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性售后回租 | 2.经营性售后回租 | ||
界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特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判断售后租回交易是否形成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对承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对出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
||
增值税和营业税 |
①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出租方提供融资租赁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
①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②出租方提供经营租赁的行为: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
企业所得税 | 收入的确认 |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确认为销售收入 |
租赁费用的处理 |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 |
折旧的计提 |
承租方计提折旧: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出租方不得计提折旧 |
出租方计提折旧;承租方不得计提折旧 | |
印花税 | 按 “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
按“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