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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与实施 新规与影响

2014-12-10 15: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管理是税收管理中的难点,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关键。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快又要开始了,对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言,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控制程度,汇算清缴工作做的好,有助于有效地控制税务风险,既控制少缴税所得税的风险,避免潜在的经济损失,也控制多缴所得税的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以2013年为例,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 汇算清缴工作的法规准备
  所谓汇算清缴的法规准备是指熟悉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进行。这些法规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法规的颁布时间,二是法规的颁布主体。
  从法规的颁布时间看,纳税人既要熟悉2013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更要熟悉2013年之前颁布的仍然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2008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尤其是政策性法规,已经全部作废,不能再作为汇算清缴的法规依据。
  从法规的颁布主体看,企业所得税法规既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法规,也包括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法规,所在省(市)一般会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如何在当地执行,制定一些更具操作性的法规,这些法规也是不能忽视的。
  因此,在开始汇算清缴前,应熟悉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法规,尤其是注意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当年汇算清缴工作发布的文件,参加税务局举办的培训,了解有关问题的处理尺度。
  二、 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准备
  所谓汇算清缴的程序准备是指完成有关到税务局报备的程序。需要到税务局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享受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如果当年有需要到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或准备有关资料的事项,应尽早完成有关程序,备好有关资料,避免因程序没走完,或资料没备齐,导致无法享受合法权益,不得不多缴或早缴税款现象的发生。
  比如应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要准备有关证据,尤其是看税局是否需要提交中介的鉴证报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第一年享受优惠,是否需要提前到税务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不是第一年享受优惠,是否继续提交或准备有关资料。再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尽管其证书有效期是3年,但是每年都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一项指标不符,就不能享受当年的15%税率优惠了。
  三、 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准备
  组织工作也直接影响汇算清缴的质量,应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如果是下属企业比较多的企业集团,更应重视这项工作,以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前,最好能开会或发文布置,就有关事项统一全集团的口径,提出有关要求,保证全集团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
  四、 汇算清缴工作开始的时间节点
  有的纳税人喜欢尽快开始汇算清缴,其实汇算清缴,也称税务审计,和财务审计应该有个先后顺序,最好是在财务审计结束后,再开始汇算清缴。因为汇算清缴的主要工作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而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部分,基本就是利润表的内容,因此,在财务审计结束,会计利润确定之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比较合适。
  五、2013年汇算清缴的变化
  与以往年度相比,2013年汇算清缴最大的变化,就是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参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跨省设立的总分机构,在2013年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只是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存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自2013年起,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出的应补应退税款,按照税款分配办法,计算各自应补或应退税额,均在其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由于汇算清缴一般是补税,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有助于处理总分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关系。
  六、2013年影响汇算清缴的重要法规
  2013年发布的对汇算清缴影响比较大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财税[2013]70号文件:扩大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的维护等费用、样品、样机的购置费、新药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鉴定费等纳入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哪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是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二是必须与技术转让一并收取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型投资业务,有关各方的收入或支出,按照利息处理,投资赎回时,按照债务重组处理。但是与一般债务重组债权人有重组损失不同,混合型投资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能有重组损失。
  2013年出台了几份与非居民有关的重要法规,与汇算清缴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的法规,如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明确向境外支付应扣缴增值税的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费用时,如果也应同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包括增值税的。境内许多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是不含税的,如何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境内企业的成本,对汇算清缴也有影响。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也应适当关注与非居民有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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